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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按揭房屋的增值款该如何分割? [打印本页]

作者: hhy800118    时间: 2008-4-22 10:04
标题: 按揭房屋的增值款该如何分割?
【法律问题】

我婚前从银行贷款40万元,购得按揭房屋一套。在与妻子黄英结婚前,已还贷款20万元;婚后又与黄英共同偿还贷款10万元。因贷款尚未还清,所以现在尚未办理产权证。因为感情纠纷,现在我与黄英准备离婚,该房产成为分割财产的重点与难点。经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这套按揭房现在价值80万元,与按揭贷款时相比增值40万,而分割难点正在这40万元增值款上。请问,怎样分割才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呢?(晓 林)
作者: hhy800118    时间: 2008-4-22 10:04
【专家解答】

晓林朋友: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处理房屋等增值款时,首先应把个人投资增值分为自然增值与经营增值。自然增值源于财产本身形态的变化,经营增值则由经营行为所产生。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投资经营所取得的收益,应为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前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则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所有人的个人财产,这一属性不应因夫妻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从来信所述判断,你们的按揭房屋的增值,是由婚前你用个人钱款偿还的部分、婚后你同妻子黄英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部分,以及尚未偿还部分产生的自然增值,故应视为你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与黄英共同财产的组合,婚前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你所有,婚后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你与黄英共同所有。搞清楚了这一点,离婚时按照婚前婚后还贷的和尚未还贷的比例进行分割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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