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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丈夫给了第三者5万“补偿费” [打印本页]

作者: hhy800118    时间: 2008-4-11 17:31
标题: 丈夫给了第三者5万“补偿费”
【法律问题】

说起来不好意思,我丈夫刘诚因为进城做买卖,长期与其合伙人叶某(女)合租一套住房,两人的同居关系早已成为公开的“秘密”。后来经过父母家人及亲朋好友的劝说,刘诚终于断绝了同叶某的暧昧关系,回到家中同老婆孩子过起了团圆日子。可惜这种生活刚刚开始,他却于去年年底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在整理刘诚的遗物时我发现了一个信封,里面装的是他与叶某签订的一次性补助叶某5万元生活费的协议,和叶某收到5万元后打的收条。我这才如梦初醒,原来丈夫为甩掉叶某竟付出了如此沉重的代价。我很生气,觉得叶某向刘诚要这么多钱毫无道理。我想要她把钱给我退回来,不知可以不可以?(宋 微)
作者: hhy800118    时间: 2008-4-11 17:31
【专家解答】

宋微朋友: 从来信看,你丈夫刘诚与其合伙人叶某的关系属同居关系,他与叶某签订的金钱给付协议就产生于这种关系之上。因此尽管这是刘诚的自愿行为,但却依然是非法的,是无效的。这么说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的如下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刘诚与叶某的签约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既破坏了公序良俗违反了社会公德,又构成了对你与刘诚间的婚姻关系和夫妻共同财产权的侵害。这种行为及其后果,法律都不会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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