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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诊断资料要保存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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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1 09:07: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同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将产前诊断技术档案资料保存50年。日前,省卫生厅出台了全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从技术服务、质量控制等5个方面明确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产前诊断技术立“规矩”。



  据介绍,产前诊断技术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细则明确规定,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需以医疗为目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实施。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应遵循知情选择和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强制性手段要求孕妇进行产前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技术服务。

  细则中提出,凡提供产前检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早孕检查或产前检查时,医师发现胎儿羊水过多或过少、胎儿发育异常或有可疑畸形、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物质、有遗传病家族史或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儿、孕妇年龄超过35周岁等情形之一者,应及时提供咨询服务,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孕妇或其家属,建议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据介绍,此项细则提出,经产前诊断,如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或有严重缺陷的,经治医生应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特别是在发现胎儿异常的情况下,经治医生必须将继续妊娠和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结果,以及进一步的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孕妇,由当事夫妻双方自行选择处理方案,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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