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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08-3-26 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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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答】
刘梅朋友:
你与邹某通过诉讼途径离婚,法院判决儿子随你生活,由你直接抚养,但邹某仍是孩子的父亲,父子关系并不因你们离婚而消除。邹某作为孩子的父亲,应该承担抚养和教育孩子的义务,同时也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即是其享有的权利之一。不过,享有这种权利并不等于可以滥用这种权利,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
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该司法解释还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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