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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08-4-11 17: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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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答】
凤云朋友: 不用担心。你丈夫吴刚与李丽的抗辩都不会被法庭采纳。理由如下: 其一,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夫妻双方无权对共有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所以,你丈夫“有权处分”他的“财产部分”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其二,所谓家事代理,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因家庭生活之需,对家庭事务的处理享有相互代理的权利,该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家事代理的适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便利婚姻生活、提高婚姻质量和巩固婚姻关系为目的。二是符合夫妻的共同利益。三是仅限于对共同财产做日常一般的处理。像你丈夫把共有房屋赠与他人的行为,显然超出了家事代理范围,不能认定为家事代理。 其三,“善意取得”是以善意的有偿交换为前提的。李丽以“感情付出”为“对价”,法律是不认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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