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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7 09: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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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目前尚未撤销该文件
面对争议,太原市卫生局专门拟写了实施说明,同时呈交给山西省卫生厅和太原市政府法制办,寻求指导。
在实施说明中,太原市卫生局列举了文件出台的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也规定,对患有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的患者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
《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主要疾控指标要求,到2010年全人群乙肝抗原携带率控制在7%以内,5岁以下儿童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降至1%以下。还有卫生部下发的《2006—201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也有相关规定。
据记者了解,太原市卫生局在文件出台前,对近三年来全市各医院收治肝炎孕妇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数据显示,一方面肝炎孕妇在总的生产孕妇中比例越来越高,另一方面,太原市传染病医院收治的肝炎孕妇在肝炎孕妇总数中的比例也越来越高。至2008年上半年,太原市传染病医院收治肝炎孕妇113名,达到全市医院收治肝炎孕妇总数的76%。“这说明,为了生一个健康的宝宝,肝炎孕妇也在自发地向传染病医院集中。”太原市卫生局疾控处处长周丽军说。
截至目前,省卫生厅、太原市法制办均未作出撤销该文件的指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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