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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0: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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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未成年人和孕妇吸烟”条款被删
理由:孕妇和未成年人吸烟是其个人的权利,如果其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造成二手烟危害,就不能限制其吸烟的权利。
十类禁烟场所
(一)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礼堂、会议厅(室)、办公室、办事服务大厅;
(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室内区域;
(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
(四)前项以外的各类教育机构及其他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档案馆、图书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等各类公共场馆的室内区域;
(六)商场(店)、书店、金融机构、邮电机构的经营场所、营业厅;
(七)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室、售票厅、设置在室内的站台及公共交通工具的内部;
(八)影剧院、录像厅、音乐厅的室内区域,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九)体育馆(场)的观众厅和比赛厅、各类健身场馆;
(十)电梯及缆车内。
省政协委员建议
成立禁烟稽查队专抓违禁吸烟者
卫生厅答复待时机成熟提请立法
本报讯 (记者李栋 通讯员张其明)设立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吸烟区,暖气、通风、空调系统的正常运行,会把二手烟雾传送到整个建筑物中的每个角落,省政协委员提出“尽快禁止在我省公共场所吸烟的建议”。日前,广东省卫生厅在给省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中表示,将尽快启动各类公共场所和室内工作场所100%无烟工作计划,逐步实现公共场所100%无烟环境,要求教育、医疗卫生单位、党政机关、文明单位、卫生先进单位首先成为无吸烟单位。
实施行政处罚需要法律授权
省政协委员陈曦在提案中建议,对幼儿园、学校、医院、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等青少年比较集中的场所进行全面禁烟;并允许这些单位自行成立稽查队,对违反者进行批评教育,甚至处以重罚(具体金额由物价部门规定,罚款统一上缴财政);同时成立稽查队,在非全面禁烟的公共场所加大查处力度,对违反者进行批评教育和罚款。
对此,省卫生厅表示,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意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来规定,并且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来实施,其他单位均不得自行设立队伍实施处罚。今后,省卫生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调研论证,待时机成熟,再按有关程序提请立法。
党政机关应首先成为无烟单位
陈曦建议,禁止在各类媒体上刊登名为文化传播事业广告、实为企业旗下香烟产品广告。省卫生厅回复说,将积极协调工商、广电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烟草广告审查力度,杜绝各类变相的烟草广告。
省卫生厅还表示,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要求教育、医疗卫生单位、党政机关、文明单位、卫生先进单位首先成为无吸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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