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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08-4-3 12:4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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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答】
丽艳朋友:
所谓“显失公正”,是指对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对他方有重大不利的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这种行为的确认是十分谨慎的。因为当事人双方有过夫妻名分,彼此间存在着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复杂的感情因素以及子女问题。一方受感情驱使,将夫妻财产大部分给予对方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并不少见。惟其如此,法院对待离婚案件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可能像对待其他民事合同一样以等价有偿为标准去衡量,所以“显失公平”的认定不会轻易做出来。而且,你与黄某的协议是在双方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商定的,其间既不存在欺诈也不存在胁迫,即你既未用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的手段致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把财产都给了你,也没有向对方及其亲属表示要施加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恐惧心理而出让自己的利益,一句话,你们的协议完全是你们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你不用担心,黄某即使起诉了,他的要求也很难得到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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