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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08-4-24 09: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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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答】
赵云飞朋友: 孩子是男女结合的产品,因而男女都有生育权,这一点你说得不错。但在男女结合中,男方只需参与“受孕”过程,而“带胎”和“生产”任务则是由女方单独完成的,女方在“执行”这个任务的过程中要承受巨大的负担和风险。惟其如此,《妇女权益保障法》把生育的最后决定权赋予了女性,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实践证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女方是会按照社会的常理、自然的惯性怀孕生产的,一般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或共同生活的结束而结束妊娠,因此上述法律规定是在特殊情况下给予妇女的一种特殊的自我维权的救助手段。 既然是否生产的最后决定权在女方,那么女方就有权利做出中止妊娠不予生产的决定。这种情况下,如果你以女方擅自堕胎为由要求精神损失赔偿的话,法律不会支持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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