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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08-10-24 09:5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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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增加规定: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有关条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增加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务院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依法进行检验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明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原则。增加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内容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加强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有关条款修改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增加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标准进行修订,对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才能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增加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加强食品检验。增加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这也是八点修改中着墨最重的一点,增加规定: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和向上级政府卫生部门报告。县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卫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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