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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08-4-8 22: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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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答】
王丽朋友: 随着生活的日益网络化、数字化,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依赖于电子网络形成并存储的资料,正越来越多地呈现在人们面前。如果从证据的角度审视并对其进行分类,可将它们视为“电子证据”。 诚然,《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中,没有提到“电子证据”这个概念。那是因为在颁布该法的1991年,整个社会对于电子网络都还十分陌生,立法者当然不可能超前做出有关“电子证据”的规定。但是现在不同了。随着时代的进步,一些部门和行业正将逐渐实现无纸化办公,正视电子证据的存在并对其予以明确规定,已经成为立法趋势。正因为如此,公安部2006年8月2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便有了如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因此,你完全可以将与丈夫协商离婚的QQ聊天记录下载打印后作为证据材料交到法庭。法院经庭审质证后,将决定该证据是否作为有效证据采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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