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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时可否把第三者也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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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1 17:36: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律问题】

我在某公司管事的丈夫经常不回家,这种情况已经持续了好几年。打电话催问,他总是说工作忙,离不开。为了证实我听到的一个传闻,我托人对他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他与公司一年轻女子早已同居,并花50万元为那个女子买了一套楼房。我不能再装聋作哑了,就提出了离婚。看来他早有思想准备,听到我的要求后他居然微微一笑说“悉听尊便”。他的态度把我气坏了,我要告他和那个女子,要向他们索要损害赔偿,而且要让那个女子交出我丈夫为她买的房子。我这样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宋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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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11 17:37:08 | 只看该作者
【专家解答】

宋君朋友: 如果你与丈夫在家庭财产方面没有什么特殊约定的话,那么他给第三者购买房屋的50万元,应该属于你们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你丈夫在未与你协商的情况下,擅自用于为第三者购房,其行为已构成对你的财产权的侵害。而那个第三者占有了你与丈夫共有的房屋,其行为也已构成侵权。你要告她,让她交出你丈夫为她购买的房屋,这是你的权利。但你对她的诉讼要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另行提出,而不宜与离婚诉讼搅在一起。《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你若状告第三者,这就是法律依据。当然,如果你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丈夫花50万为第三者买了房子,那么,你对第三者侵权的诉讼可以与离婚诉讼一并提出。 再说赔偿问题。在离婚诉讼中,赔偿要求必须由无过错方向有过错方提出,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也必须而且只能是无过错方的配偶。你的丈夫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你向他索要过错赔偿,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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