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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08-4-19 11: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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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答】
辛茹朋友: 婚姻法规定的经济帮助制度,是指夫妻离婚时,因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经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由有条件的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另一方适当资助的制度。对此,确定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的根据,是离婚当时双方的经济状况。如果所依据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已确定的“经济帮助”是可以终止的。拿你来说,你与前夫离婚时,因为你的工资收入“仅比当地的低保水准略高一点儿”,所以要求对方给予你经济帮助是应当的。但是,现在你“涨了工资”,又重新组建了家庭,离婚时确定对方给予你帮助所根据的情形已经发生变化。既然如此,你的前夫终止对你的经济帮助,应该说是有理有据的。你如要求其继续履行调解协议,将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资助的一方另行结婚的,对方可终止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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