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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私自借的钱我也有责任偿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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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4 08:58: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律问题】

我丈夫李军失业后,我支持他做起了小本生意。买卖渐有起色,李军的头脑就发热了,日夜思谋要“做大做强”。我劝他脚踏实地慢慢来,他不听,竟不顾我的反对,一意孤行向别人借款11万元,名曰建轧花厂,结果厂子没建成,钱也不知去向。我看日子没法过下去了,便提出离婚。债主得到消息后,纷纷前来索债。李军无钱还债,只好逃之夭夭。债主们找不到他,便抓住我不放,扬言如果我不还钱,他们就要告上法庭。我说李军借钱的事并未征得我同意,他们就要我拿出此事与我无关的证据来,说拿不出证据就难逃干系。请问:他们的说法对吗?(宝 丽)
2#
 楼主| 发表于 2008-4-24 08:59:03 | 只看该作者
【专家解答】

宝丽朋友:

根据来信所述判断,作为债权人的说法没有错,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据此可知,李军借债之事虽未得到你同意,但由于此事发生在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即使借债是李军以个人名义所为,债权人也可视其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向你们夫妻双方主张权利。你想“逃脱干系”,自然就要拿出相关证明来,否则就应当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3#
 楼主| 发表于 2008-4-24 08:59:21 | 只看该作者
如果你拿不出上述司法解释中提到的两项证明中的任何一种,能够提供下列几种情形的证明也行:(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发生在上述四种情形下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只要你能提供其中一种情形的证明,李军以个人名义所借之债就与你没有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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