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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09-6-11 11: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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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该药导致流产
原告提出,药监局应该鉴定自己终止妊娠与服用消炎止咳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但被告认为,这要原告提供官方认可的确切证据才能确认。
还说,这是原告提出所有诉讼请求的前提。如果不能核实消炎止咳片导致终止妊娠,省药监局将无法给予立案调查。
而原告觉得,这一高技术含量的鉴定工作应由省药监局作出检验才能成为确认,不应该由技术力量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承担。
所服药品是否“劣药”
玥姐的代理律师称,同名感冒药,成都某制药厂生产的就明显写着“孕妇禁服”,而该中山药厂却均无说明。
“另外,其制药标准中明确指明:自2005年9月9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而玥姐服用的药片是2008年生产,该制药标准已经过期,按照该标准制造出来的药应该属于劣药。省药监局没能在法定时间内对药品和制药商进行调查和处理,没有履行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责”。
被告省药监局则认为,他们接到投诉后,已经责成相关部门对此事进行调查。目前,海珠区药监部门已对涉案药品进行了抽查,检验报告显示涉案药品是合格药品。省药监局正在整理相关部门的调查情况,并要求生产厂家提交专项报告。待对情况事实调查清楚后,再以正式书面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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