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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08-3-28 17:5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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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答】
黄雅丽朋友: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定期看望子女,或者要求子女短期留宿的权利。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由于探望的对象是未成年的子女,探望人可能好心办成坏事,损害子女的权益,故法律又对探望权的行使给予了一定的限制——设立了探望权的中止制度,即通过中止探望权人在一定时间内行使探望权,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具体的法律规定是:“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确立探望权的目的,在于使父母双方能更好地履行作为父母的义务,最大限度地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所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探望权中止的惟一法定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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