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楼主 |
发表于 2008-4-7 09:37:45
|
只看该作者
【专家解答】
邱莉娜朋友: 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还是按个人债务处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而《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由此可知,在通常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如果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则按个人债务处理,一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二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其中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则以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所以,那3万元钱虽然是以魏某个人名义借的,而且魏某也同意以他所有的财产清偿,但并不是你们说了就算,如果不符合这两种情形之一,还是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