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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08-4-22 10: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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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答】
晓林朋友: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处理房屋等增值款时,首先应把个人投资增值分为自然增值与经营增值。自然增值源于财产本身形态的变化,经营增值则由经营行为所产生。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投资经营所取得的收益,应为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前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则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所有人的个人财产,这一属性不应因夫妻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从来信所述判断,你们的按揭房屋的增值,是由婚前你用个人钱款偿还的部分、婚后你同妻子黄英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部分,以及尚未偿还部分产生的自然增值,故应视为你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与黄英共同财产的组合,婚前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你所有,婚后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你与黄英共同所有。搞清楚了这一点,离婚时按照婚前婚后还贷的和尚未还贷的比例进行分割就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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