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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家庭资产列入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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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1 11:17: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市将在2007年10月全面推行新的住房基本保障政策,按照新的政策,家庭资产被列入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也就是说,拆迁款多的拆迁大户今后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
  住房收入资产都列入申请条件
  据了解,本市住房基本保障政策参照陶然亭街道试点经验,配租配售申请家庭须满足“一带三”条件,也就是申请人户籍登记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5年,同时还对住房条件、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有所约束。
  由于经济适用房申购家庭从“中低收入家庭”调整为“低收入家庭”,除了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也被列入申请条件,因此今后拆迁款较多的“拆迁大款”不再具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了。而且即使是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也只能按照规定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家有老弱病残可优先租售
  如果家中有病残人员,或者60岁以上的老人,可以优先配租、配售保障住房。
  《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实物住房主要配租给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的家庭和承租危房及面临拆迁的家庭。
  同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中也表示,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配售。
  申请资格街道办理
  为方便群众办理手续,保障住房申请由过去市里一个资格审核窗口扩大到全市各区县、各个街道、乡镇都设立申请受理与审核窗口,市民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购买资格,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住房保障部门办理。
  按照新的办法,已通过资格审核、尚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再到原审核窗口办理延期手续,可持原核准通过的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标准和规定程序,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申请轮候,经审核合格的纳入轮候范围,轮候时间从原来核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之日起计算。
  擅售经适房开发商要受罚
  新办法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或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特殊情况下,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回购的房屋重新作为保障住房使用。
  擅自向未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的配售家庭出售经适房的,由区县建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交同地段经适房与商品房的差价,并对建设单位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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