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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定的离婚协议还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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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9 11:33: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律问题】

2006年春天,我与张某的婚姻差一点儿划上句号,当时我们把财产分割的协议都写好了。协议约定:婚后我们共同居住的房屋离婚后归我所有,家中16万存款均分。女儿与我共同生活,张某每月付抚养费1000元。眼看就要好说好散了,但张某又在亲友的劝说下决定不离了。破镜重圆,离婚协议留在了我手中。事隔一年,最近张某又一次把离婚提到了议事日程上,而且要求对共有财产进行重新分割——房产一人一半,抚养费也减到每月600元。我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张某重新分割财产的主张,我认为去年拟定的协议仍然有效,因为我知道国家法律有这样一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准备据此力争,我相信法律会支持我,对吗?(晓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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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19 11:33:25 | 只看该作者
【专家解答】

晓辰朋友: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与其他民事合同不同。其他民事合同自成立时起就具有了法律效力,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则需要以“离婚”为前提,夫妻财产分割只是离婚的后果之一。你来信中引用的条文,出自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其中提到的财产分割协议,指的就是离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所签订的以离婚为前提的协议。换句话说,“离婚”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的条件。即使双方都在协议上签了字,只要婚姻关系没有终止,协议也不会对双方发生任何约束力。

由此可知,2006年春天你与张某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后,你们的婚姻关系并没有经法定程序予以解除,协议实际上已经废除。今年张某重提离婚,那自然就该重新拟定离婚协议才对。如果在协议的具体内容上产生纠纷,致使不能登记离婚的话,那就只好去法院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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