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楼主 |
发表于 2008-4-22 10:00:55
|
只看该作者
【专家解答】
李太华朋友:
关于离婚家庭的子女抚养问题,《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关于一方下落不明,致使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得不到孩子抚养费的问题,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的抚养费。”
由此可见,离婚时,除非双方协商同意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该方承担全部抚育费,否则,另一方应当负担相应的抚育费用。正因为如此,你与丈夫离婚时,法院虽然没有判决对方承担抚养费,但并不等于对方不需要承担抚养费。他应该承担而实际并未承担,原因在于他下落不明,这种情况下你提出用丈夫的财产折抵女儿的抚养费,这个要求理应得到法律支持。但为慎重起见,建议你不要急于处理丈夫的财产,而应该就女儿的抚养费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依法据实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