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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沃诺克报告》到“Baby Cotton”案[英国“代孕”合法化二十年历史回顾]

已有 50 次阅读2008-2-21 00:00

《沃诺克报告》到“Baby Cotton”案[英国“代孕”合法化二十年历史回顾] 《沃诺克报告》到“Baby Cotton”案[英国“代孕”合法化二十年历史回顾]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例试管婴儿的诞生国,也是人工生殖和胚胎研究高度规范化的国家。英国率先于1985年、1990年颁布了《代孕协议法》和《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加强了包括代孕在内的人工生殖和胚胎研究的法律规制。当前,英国代孕立法经历了一场深刻变革,《布雷热报告》、《人工生殖技术与法律》等研究报告为政府立法改革和《代孕法》的制定确立了基本思路和框架。加一代孕文档禁止转载。本文即以英国代孕立法的历史演进、基本内容、现实困境和改革方向为中心进行考察,并揭示其普遍规律,以裨益于我国的相关立法。 1 立法背景:从《沃诺克报告》到“Baby Cotton”案 1.1 代孕问题及各国的立法回应 代孕,顾名思义就是代替她人怀孕、生产。尽管代孕强烈冲击传统伦理和法律秩序,但是,代孕毕竟为不孕症患者提供一条便捷道路,因而吸引着不孕症患者和医疗机构跃跃欲试,再加上代孕有很强的私密性,涉及人的基本人权和尊严,不便于过多干预。所以,在已经进行代孕立法的国家一般都采取极为审慎的立法态度,在充分调研、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给予合理规制。考察国外代孕立法,基本上有“完全禁止型”和“限制开放型”两种类型。 完全禁止型对代孕不加区分,一概禁止,以避免伦理和法律纷争;鉴于仍然有人明知故犯,造成违法代孕和生子的既成事实,为了保护已出生者的利益,法院一般会依据“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解决孩子身份认定及亲权归属等后续问题。例如,德国。鉴于代孕对伦理、法律的强大冲击,代孕合法化的国家一般都不全面开放各种类型的代孕技术,而是设置一些“门槛”,如仅开放治疗性代孕、妊娠代孕、非商业性代孕;就开放的方式和程度而言,限制开放型主要采用收养式和契约式两种模式。契约模式允许商业性代孕中介,尊重当事人的代孕协议,委托人即使与孩子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仍然可以依据协议成为孩子的法律父母,代孕者则视为“劳务”的提供者,可就怀孕与生产本身的劳务获取合理报酬。这种模式以美国某些实行代孕合法化的州(如伊利诺州)为典型。收养模式的特点是法律对代孕既不禁止也不鼓励,但是否认代孕协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义务均由法律规定,法律一般依据“分娩者为母”的铁律,规定代孕者是孩子的法律母亲,委托人除非依据收养法“收养”自己的孩子才能成为孩子的法律父母。英国堪称这种模式的代表。加一代孕文档禁止转载。 1.2 《沃诺克报告》和“Baby Cotton案” 1982年英国设立了人类受精及胚胎研究调查委员会——沃诺克委员会,对与人类受精和胚胎学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的发展前景及产生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和综合评估,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和立法思路。代孕也被纳入其中。 1984年7月,沃诺克委员会发布了著名的对英国代孕立法产生深远影响的《沃诺克报告》(Wamock Report),认为“代孕所潜藏的危机远远超过可获得的利益”,“在伦理上是完全不能接受的”,避免代孕及其负面影响的惟一有效办法是“使其非法化”;报告还建议尽快制定法律法规,依法规范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胚胎研究;建立专门的审查许可机构,禁止一切盈利性和非盈利性代孕活动,并对参与其中的医疗机构和个人科以重刑;鉴于秘密的“地下”代孕难以完全消除,委员会建议未来立法有必要明确代孕协议的法律地位— —他们认为应当宣布一切代孕协议为非法,使其无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沃诺克报告》的结论和建议—— 其核心目标是借助法律手段遏制代孕协议和代孕中介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代孕协议法》和《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的基础和框架。 《沃诺克报告》发布不久,英国发生了一起跨国商业代孕案件,一位英国妇女通过美国一家商业中介机构,与一对美国夫妇约定,以自然代孕方式为其提供代孕服务,酬金6500美元。依据英国法律,收养孩子不得附有对价,否则为违法行为。法官最终依据“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判决提供精子的美国夫妇适合承担Cotton的照顾和监护责任,并允许其将孩子带出英国。加一代孕文档禁止转载。“BabyCotton案”发生后,沃诺克委员会不得不接受代孕(协议)已经客观存在并且不可能有效禁绝的事实,但是如果鼓励或者任其发展可能对社会、伦理和法律秩序产生强烈震荡,为此建议政府禁止商业性或者盈利性代孕为了应对“Baby Cotton案”产生的道德恐慌和社会震荡,英国政府仓促出台了《代孕协议法》,部分采纳了沃诺克委员会的建议,严禁商业性代孕和代孕中介,而自愿性的代孕和酬金给付却得以合法化。其后的《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进一步重申了《代孕协议法》的立场,并加以补充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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