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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代孕身体权的保护

已有 60 次阅读2008-2-21 00:00

代孕身体权的保护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活人器官为标的物的契约大量存在。那么,诸如局部代孕这样以活人身体的一部分为标的物的契约是否有效呢?如以上分析,应视其是否背于公序良俗而定。我认为代孕双方当事人是通过签订委托契约成立代孕关系的,均是出于自愿,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在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消除不育者的痛苦,巩固不育者的婚姻,对它持完全否定态度是不可取的。它既剥夺了无妊娠能力妇女的生育权和建立家庭权,又间接剥夺了健康男子生育权,造成社会对这些妇女的歧视性待遇,而且也导致了离婚率升高,通奸行为增多,地下非法代孕的出现等多种问题。 我国在立法上是禁止局部代孕的,我们也承认代孕问题会给社会带来很多的负面影响,但这些问题不是代孕技术本身造成的,而是由于法律监管的不利所致,不能简单的通过禁止代孕,武断剥夺他人生育权和建立家庭的权利方式解决问题。加之现代医学的迅猛发展也使局部代孕这种现代生殖技术在医学领域得以运用的范围逐渐扩大,是它已经作为一种事实而存在。完全对其持否定态度也不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因此,我认为应对局部代孕的合理使用进行法律调控。局部代孕这种新的生殖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人类运用自己和他人身体的自由意志范围。但这种对于身体以及各种器官不同于传统的运用,势必产生新的社会关系。所以,应当进行相关超前性的立法。 在我国大陆地区,为了保证辅助生殖技术实施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防止社会、伦理及法律问题的发生,经过十几年时间的工作,我国在人工生殖立法方面已取得一定成绩。于2001年8月公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以保证辅助生殖技术的安全、有效和健康发展。两《办法》加强了相关管理和伦理规范。以上这些立法对局部代孕这种新兴生殖方式的立法是有借鉴意义的,笔者认为应将人工生殖技术的观念纳入非商业化轨道。以免一些具有明显商业盈利化取向不法之徒利用他人的身体进行这种违法又有伤社会善良风俗的活动。应禁止代孕的商业化行为,禁止私人设立代孕中介机构,禁止代孕广告。我国允许的代孕应是一种利他主义代孕(代孕母亲利用身体为他人生育,其性质如同移植器官、献血一样只是为了帮助他人生儿育女),它并不是一些人所理解的出租器官或变相出租器官的行为,而是体现一种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的精神。则,参阅我国现行《婚姻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应尽快制定相关的人工生殖技术管理条例。在技术管理方面采取了制订技术规范、明确技术实施的对象和范围,对技术使用实行严格的准入许可制度,制定出医疗单位被批准开展此项技术的条件,对提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技术机构和技术人员实行严格的管理,加强技术使用质量监测和建立技术使用资料的申报制度等。还应对局部代孕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进行较为具体的规定。在实质要件方面可对委托双方的条件,委托形式(代孕协议应由国家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等做详细规定,委托夫妻必须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委托妻子患有不育症,委托丈夫和代母不患有法定禁婚疾病,且为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具有抚养孩子的基本条件等。形式要件方面可采用登记制(建立代孕的联网登记),以便于管理。防止一人多次提供精液和一人多次代孕的情况发生。避免近亲结婚,更好的贯彻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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