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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由借腹生子引发的法律思考】

已有 47 次阅读2008-2-21 00:00

由借腹生子引发的法律思考】 由借腹生子引发的法律思考三【加一代孕文献】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1-26 浏览:25 关于亲子关系的认定局部代孕是一种异质人工授精的方法,它是将丈夫的精子注入另一个代孕妈妈的生殖器内与代孕妈妈的卵子相结合而授精所生的子女。 代孕子女有一个父亲(即供精者)和两个母亲,一个是供精者的妻子,另一个是孩子的生母(即代孕妈妈)。这样就导致了代孕母亲与养育母亲多重角色并存,生育上的单向联系变成了多重复合关系,在这种多角色并存中,各方父母利益呈现复杂的局面。 代孕子女和供精者及代母间存在自然血亲关系,而与供精者的妻子却没有自然血亲关系。那么,应如何确定局部代孕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呢?在此问题上各国立法与实践出现了较大分歧:英国在1985年制定《代孕协议法案》中将他们视为非婚生女;丹麦人工授精草案规定他们为婚生子女;美国依各州的判例不同或将其视为婚生子女或将其视为非婚生子女。许多国家都主张凡经过夫妻合意后所生的子女,应推定为婚生子女。 我国学者杨大文在其主编的《亲属法》一书中对异质人工生育子女(代孕是其中的一种方式)的法律地位分为两种情况分别加以确定:(1)实施人工生育方法是经夫妻双方协议的,所生子女一律视为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一切权利义务。(2)实施人工生育方法未经夫妻双方协议,所生子女一律视为婚生子女,对另一方来说是非婚生子女,可经过收养的法律行为收为自己的养子女。(3)那么委托夫妻与代孕子女的关系究竟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还是把它视为婚生代孕子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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