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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代孕子女的法律认定

已有 46 次阅读2008-2-21 00:00

代孕子女的法律认定 所以,较为合理的应将代孕子女视为婚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就是指,法律明知夫妻一方与子女无血缘联系仍将其按婚生子女对待,而且子女的法律地位一经确定,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推翻或否认。可见,将其视为婚生子女能更完善的保护当事人的代孕合法权益。这种将代孕子女视为婚生子女的方法是将代孕子女视为婚生子女,人为的设立了父母子女关系,属于法律拟制的范畴。我认为这种方法较前三种方法更为妥当,它克服了前几种观点存在的一个共同不足之处,即子女与无血缘联系的委托妻子关系总是处于不确定状态。这种方法有利于更完善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只要委托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就应直接视为婚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 在此方面,最高人民法院(91)民他字第12号函中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这一复函表明了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人工生育子女法律地位所持的态度。可见,在我国司法解释中,仅对人工授精所生育子女进行规定,但对体外授精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未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对代孕子女的法律中加以明确规定,以便于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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