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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契约母亲选择生育方式的权利

已有 1113 次阅读2008-3-5 00:00

契约母亲选择生育方式的权利 契约母亲选择生育方式的权利 首先遇到的问题是:代孕妈妈有无选择生育方式的权利?如果有,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其具体内容是什么?对于这些疑问.尽管我国代孕立法未有明确规定予 回答.我们却可通过追溯生育制度在人类历史上的演进过程找到答案。人类早期阶段,生育更多地表现了其自然属性,它处于无规范无控制的状态,既非权利亦非义务。但是人是具有社会性的.因此人之生育除自然属性外还具有社会属性。在早期生产力落后、劳动力贫乏的条件下 生育更多人口是对恶劣自然环境、传宗接代的重要手段,此时生育表现为一种义务。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 社会的存在与发展不再以大量人口存在为前提,相反日益老化的人口成为社会的沉重负担.生育逐渐由一种义务演变成一种权利。而代孕技术的发展使生育成为一个技术性的活动,生育与性爱在一定程序上相分离,生育成了一个可以选择的问题。 纵观历史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妇女享有生育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成果。现代意义上的生育权是指一定历史条件下公民基于合法婚姻基础而享有的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自由。公民有权选择以何种方式进行生育.但这种权利不是绝对的.同所有的民事权剩一样,它的行使应受到限制。以我国为例.在生育人口数量方面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在生育人口质量方面应以优生优育为原则,在生育主体方面生育权为合法夫妻所享有.在生育手段方面不得与伦理观念、宗教信仰或社会心理相冲突 以实现个体与环境间的和谐.实现:代孕网与社会利益问的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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