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育儿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51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原神华集团公司高管--澳大利亚、副总经理李纲遭实名举报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7-12-12 20:38: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骄傲的女人 于 2017-12-13 09:26 编辑

  原神华集团公司高管--澳大利亚、副总经理李纲非法侵占央企神华持大股的神东天隆集团公司1615.12万元并造成331.36万元国有资产流失,被实名举报

  被举报人:李纲,男,汉族,中共党员,原任央企神华集团公司澳大利亚分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神东天隆集团公司董事长。

  2004年5月1日,神华集团神东多经营公司响应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改制政策改制为国有参股(国有股占20.39%),员工持股(员工股79.61%)的非国有控股企业。李纲参与了改制并持有改制企业(神东天隆集团公司)150万元股份。

  2006年9月,李纲重新被录用到央企神华集团公司并提任澳大利亚分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根据神华集团公司(神华劳[2004]605号文件)《关于规范神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与改制或破产重组企业间人员流动工作的通知》中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被录用人员应向改制企业的原方管企业退回因参加改制分流所领取的经济补偿金、分流补助金等各项补助费用,退回按改制分流政策在改制企业认购的股份及相关收益,并按规定办理完退费、退股的相关手续。而李纲作为央企高级管理干部,在巨大利益诱惑下,未按文件规定办理退股手续,继续持有央企神华持大股的神东集团公司股份,继续参与分红。

  2008年9月1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再次对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干部提出明确规定(第二条第四项):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文件发出后,李纲置国家政策于不顾,既未辞职也未退股,继续非法持有神东天隆集团公司股份。同时,李纲做为国企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章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之第二项规定: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证券。

  李纲在国家三令五申要求国企工作人员退出改制企业股权时,无视法律,明知故犯,拒不退出神东天隆公司股份。

  从2006年9月至2013年7月,李纲在央企神华集团担任高管干部6年10个月期间,在央企获取高额报酬的同时,累计非法从神东天隆集团公司获取营利性分红款1625.12万元(其中:国有资产331.36万元)。

  李纲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国企党员领导干部形象,构成违法犯罪。神东天隆集团全体股东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全面调查核实神华央企高管李纲侵吞股东利益的犯罪事实,追缴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责任。我们将持续关注查处结果。

  附:李纲在神华集团公司任职期间,领取神东天隆集团分红款明细表

  举报人:神东天隆集团股东张斌(已实名举报至有关部门)

  联系电话:13704778099

  2017年12月5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育儿网 ( 粤ICP备15023800号-3 )

GMT+8, 2024-5-7 12:47

Powered by Discuz! X3 Licensed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