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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07-12-5 1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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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疾病处理问题
双方患有疾病均应考虑是否适合妊娠。尤其女方如患有心脏病、肾脏病、高血压等应考虑能否承受孕产全过程。轻者可在医生指导下妊娠;重者与内科医生会诊,如不适合妊娠应在避孕情况下积极治疗。
其他慢性疾病:如女方患有精神病、糖尿病、癫痫、甲状腺功能异常等,再治疗中不宜妊娠。
一些良性肿瘤:如乳腺或盆腔内良性肿瘤以及经常发作的慢性阑尾炎等,均易在孕前手术。否则孕期加重再行治疗,不论麻醉或手术中问题,均可影响妊娠或胎儿。恶性肿瘤均应治疗后再妊娠。
男女一方患有传染性疾病:如肺结核、病毒性肝炎、淋病、尖锐湿疣等在传染期均不宜受孕。女方如患肝炎已不传染,但肝功能不良,不宜受孕或在医生指导下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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