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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08-3-26 13:2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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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答】
辛苹朋友:
离婚是一种必须即时发生确定效力的法律行为。如果附加了其他条件,就会使其行为状态变得不稳定、不确定,从而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应该确立的法律关系无法确立,从而违背离婚的法律性质。正因为如此,虽然法律对于登记协议离婚可否附加条件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依民法法理判断,离婚行为应属于不许附带其他条件的民事行为,婚姻登记机关办事人员对你们的答复应是正确的。况且,协议中“离婚后女方不得再嫁”的内容本身,已经有违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你说法律怎么能够允许呢?所以,黄某给予你的50万元,如果作为婚姻存续期间你侍候其父母的补偿,或者是对你今后生活的帮助,都是可以的,只是那是你们双方离婚所要附带解决的问题,而不是离婚的条件。虽然从结果看可能一样,但性质是不同的。顺便提醒一句,如果你与黄某的离婚完全是由黄某感情转移他人所致,那么你作为无过错方,是有权利向黄某索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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