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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儿子排斥前夫的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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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8 17:58: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律问题】

离婚时,当时不到4岁的儿子判归我直接抚养,其父按规定每月底可以探望一次。由于前夫很快就再婚而且很快就又有了孩子,导致他对儿子的感情日渐淡漠,每次探望都像例行公事,父子间根本谈不上有什么感情交流,慢慢地儿子竟把其父的探望当成了负担。我为此提出过中止前夫的探望权,遭到拒绝后又主动提出改变探望方式——由他上门看孩子改为每月最后一个星期日让他把孩子接出去一天,但效果并不佳,因为每次他把儿子送回后,小家伙的情绪都比较低落。问他怎么了,孩子什么也说不出来,我也只好作罢。如今儿子已经7岁,上小学二年级了,对人对事有了一定的判断能力。春节期间他把孩子接走住了几天,回来后儿子说“以后再不去爸爸家了”。后来的几次探望,儿子都表现得非常勉强。上个月前夫来接儿子时,正在门口玩的儿子居然一见到他便扭头往家跑,哭闹着死活不愿上他的车。于是我要求前夫暂时不要再来看儿子了,但他说他是孩子的父亲,我无权阻止他行使探望权。面对这种情况,该如何是好呢?(黄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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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28 17:59:01 | 只看该作者
【专家解答】

黄雅丽朋友: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定期看望子女,或者要求子女短期留宿的权利。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由于探望的对象是未成年的子女,探望人可能好心办成坏事,损害子女的权益,故法律又对探望权的行使给予了一定的限制——设立了探望权的中止制度,即通过中止探望权人在一定时间内行使探望权,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具体的法律规定是:“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确立探望权的目的,在于使父母双方能更好地履行作为父母的义务,最大限度地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所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探望权中止的惟一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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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28 17:59:17 | 只看该作者
那么,何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呢?法律对此尚未做出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来信所述情况看,你前夫探望儿子后小家伙的情绪都会有明显的变化,甚至一见到他就哭就闹就逃,这样的探望显然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所以你可据此要求中止前夫的探望权。如协商未果,可通过诉讼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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