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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0 12: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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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父亲状告医院延误抢救时机
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后,2007年8月30日,颜洁六十多岁的老父向永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医院诊断颜洁的病情错误,导致延误最佳治疗时机,最终抢救无效死亡,要求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2万余元。
审理期间,吉安市医学会受永新法院的委托,对颜洁在医院的诊疗过程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2007年11月16日,鉴定结论分析认为,患者颜洁的脑出血较大,病情发展迅速,其死亡率极高。同时,医方对患者脑出血的诊断正确,但处理措施不得力,未及时请专科医师会诊或及时转往有条件的医院进行外科手术治疗,延误了抢救时机,与患者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而患者的死亡属多因一果,医方的过失不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吉安市医学会最后结论:本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
拿着这份鉴定书,颜父当即表示不服吉安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果,提出了再次鉴定申请。2008年4月29日,江西省医学会再次鉴定后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失,但医方医疗过失不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患者之死,自身疾病占主要因素,本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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