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要切实做好《办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印制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须知(附件一),让广大育龄群众了解和熟悉办证意义、办证途径和办证程序等,把政策交给群众,做到家喻户晓。
二、发放《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简称《服务证》)时,应先由领证人如实填写《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附件二)并亲笔签名,发证机构要核实其内容是否与计划生育档案的内容相一致后,在5个工作日内发证,有条件的应主动送证上门。
三、发放《服务证》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办理:
(一)新婚育龄妇女可在新婚学习班上发放登记表,并通知她们带齐有关证件到户籍地街(镇)计生办领取《服务证》。
(二)一孩生育应凭结婚证、户口簿、围产保健卡、双方身份证、双方单位或户籍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附件三)等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服务证》中“一孩出生预产期”栏应用中文大写数字填写。
(三)二孩生育按照《办法》第九条(二)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后,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签发《同意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附件四),在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凭户口簿、《同意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围产保健卡等有效证件,在其《服务证》中“二孩生育审批部门意见”栏加具意见和加盖公章,在“二孩出生计划”栏用中文大写数字填写预产期时间。
(四)需要外出务工的,发证机构应及时发证。其他已婚育龄妇女在核实其婚育情况后,分期分批按办证要求办理《服务证》。
四、有关栏目可按以下方法填写:
“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情况记录”中“手术医生”栏由持证人凭手术证明书交由计划生育登记单位验证后填写。“登记单位”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街(镇)计生办、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查病服务情况记录”中“检查处理结果”栏只填写“已查”,具体疾病情况可由检查医生直接告知持证人。
持证人发生迁移或需要换证的,发证机构在“特殊情况记录”栏中盖“已迁移”或“已换证”条形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可将《服务证》交回持证人保存备查。
五、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产妇孕检、接生时,应当查验其《服务证》中“一孩生育登记部门意见”或“二孩生育审批部门意见”栏是否有街镇人口计生办意见和公章,没有的应及时通报有关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六、劳动社保部门在为孕产妇办理生育保险时,应当查验其《服务证》中“一孩生育登记部门意见”或“二孩生育审批部门意见”栏,有街镇人口计生办意见和公章的方可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