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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抱错两家娃 法院判赔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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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 10:24: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医院抱错两家娃 法院判赔30万

  昨日上午,安康市汉阴县法院依法对“换娃事件”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安康市中心医院在医疗服务中存在过错,造成杜如辉夫妇和马恒夫妇错抱了娃,阻碍了两个家庭的父母与亲生子女间权利的行使,两个家庭遭受严重精神损害,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判决安康市中心医院赔偿两个家庭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5万元,承担两个家庭为寻找自己亲生娃而产生的各种费用,并退还两个家庭住院生产时交纳的费用。

  昨日上午10时20分开庭,审判长孙建文当庭宣读了汉阴县法院(2008)汉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开庭宣判仅用了半个多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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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3 10:25:00 | 只看该作者
  汉阴县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监护、教育及子女被父母照顾、呵护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与生俱来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与身份关系密切相连,是一种人格利益,应当受到保护。他人的行为如果阻碍了父母与子女间权利的行使,损害了权利人的人格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安康市中心医院对原告杜如辉夫妇和第三人马恒夫妇生产的婴儿在管护上有过错,造成原告和第三人交叉错抱了孩子,被告安康市中心医院的医疗行为直接阻碍了原告和第三人与其亲生子女间权利的行使,使原告和第三人精神遭受严重损害,被告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原告杜如辉夫妇和第三人马恒夫妇要求被告安康市中心医院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赔偿金数额根据被告过错和对当事人精神损害的程度酌情确定。原告和第三人夫妇为寻找自己亲生子女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误工费等损失,依法应由被告安康市中心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和第三人夫妇要求退还两个家庭住院生产时交纳费用的请求,因被告在医疗服务中存在过错,法院也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的不排除原告和第三人存在过失或恶意互换孩子的辩驳意见,因未举证证明,对其要求驳回原告和第三人诉请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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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3 10:25:21 | 只看该作者
  汉阴县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安康市中心医院赔偿原告杜如辉和妻子李红艳精神损害抚慰金各7.5万元,赔偿原告杜如辉、李红艳夫妇交通费2489.90元、住宿费565元、鉴定费9300元、误工费5000元、(生产)住院费1009.16元。

  被告安康市中心医院赔偿第三人马恒和妻子刘丽精神损害抚慰金各7.5万元,赔偿第三人马恒刘丽夫妇交通费625元、误工费5000元、(生产)住院费747.47元。

  驳回原告和第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980元由被告安康市中心医院负担。

  审判长告诉记者,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不服判决,可在15日内向汉阴县法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康市中心医院代理人车荣林向记者表示,医院对判决结果有无异议,需由医院院委会商讨后才能作出相应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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