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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08-12-3 1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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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县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监护、教育及子女被父母照顾、呵护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与生俱来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与身份关系密切相连,是一种人格利益,应当受到保护。他人的行为如果阻碍了父母与子女间权利的行使,损害了权利人的人格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安康市中心医院对原告杜如辉夫妇和第三人马恒夫妇生产的婴儿在管护上有过错,造成原告和第三人交叉错抱了孩子,被告安康市中心医院的医疗行为直接阻碍了原告和第三人与其亲生子女间权利的行使,使原告和第三人精神遭受严重损害,被告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原告杜如辉夫妇和第三人马恒夫妇要求被告安康市中心医院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赔偿金数额根据被告过错和对当事人精神损害的程度酌情确定。原告和第三人夫妇为寻找自己亲生子女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误工费等损失,依法应由被告安康市中心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和第三人夫妇要求退还两个家庭住院生产时交纳费用的请求,因被告在医疗服务中存在过错,法院也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的不排除原告和第三人存在过失或恶意互换孩子的辩驳意见,因未举证证明,对其要求驳回原告和第三人诉请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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