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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08-4-3 12:4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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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答】
老李朋友:
你的说法是对的。你每月从工资中拿出300元,以吕某的名义存入银行,以备将来你先去后用作她的生活费。由此可知,你为吕某存款是有条件的,这条件就是她必须同你白头偕老——即两个人共同生活到“你先去后”,钱才能归她。现在吕某起诉与你离婚,说明她违背了与你一直共同生活的协定——换言之,你为她存款的条件没有成就,所以存在银行的2万元当然也就不能归她所有,而应像你所主张的那样,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吕某关于“存在她名下的钱就应该属于她”的主张,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说实话,她在与你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另有了异性朋友,这说明她对婚姻不忠实。如果因此而离婚,她应该承担过错责任,你则有权提出“过错”赔偿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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