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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能否要到名下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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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 12:49: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律问题】

我今年53岁。7年前,我的老伴患癌症去世。5年前我与吕某领了结婚证。吕某比我小18岁,没有工作。我们结婚时约定:我每月从工资中拿出300元,以吕的名义存入银行,以备将来我先去后用作她的生活费。5年来已存款近2万元。由于夫妻年龄差距较大,我的身体又不太好,无法满足吕某的性要求,两个人的日子一直过得不太愉快。半年前,我发现吕某利用上街买菜的机会结交了异性朋友,就以丈夫的身份进行询问,结果引起吕某强烈不满。冷战一段时间后,最近她提出了离婚要求。我想强扭的瓜也甜不了,离就离吧。但我的2万元可不能白给她。那是约定我死后才给她的,这是条件。我没死,就是条件没实现,当然钱还是我的——至少也应该公平分割才对。但吕某一口咬定存在她名下的钱就应该属于她。不知道法律对解决这样的问题是如何规定的?(老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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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3 12:49:39 | 只看该作者
【专家解答】

老李朋友:

你的说法是对的。你每月从工资中拿出300元,以吕某的名义存入银行,以备将来你先去后用作她的生活费。由此可知,你为吕某存款是有条件的,这条件就是她必须同你白头偕老——即两个人共同生活到“你先去后”,钱才能归她。现在吕某起诉与你离婚,说明她违背了与你一直共同生活的协定——换言之,你为她存款的条件没有成就,所以存在银行的2万元当然也就不能归她所有,而应像你所主张的那样,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吕某关于“存在她名下的钱就应该属于她”的主张,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说实话,她在与你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另有了异性朋友,这说明她对婚姻不忠实。如果因此而离婚,她应该承担过错责任,你则有权提出“过错”赔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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