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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同意离婚补偿我却不准我再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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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2 10:02: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律问题】

我丈夫李刚在外地工作。因常年在外生活,发生感情转移,最近提出要离婚。我一直与李刚的父母共同生活,侍候二老多年,深得老人好评。李刚的行为遭到其父母的强烈反对。我看李刚的心早已另有他属,拖下去也没意思,就答应离婚,但要求他给我30万元作为补偿。李刚同意补偿我,但条件是离婚后我不能再嫁,必须与其父母共同生活。经过这一次变故,我对婚姻已心存余悸,本来也没想再婚,所以很爽快地与其签订了如下离婚协议:1.男女双方同意离婚。2.离婚后女方仍与男方父母一起生活,不得再嫁。3.男方一次性给予女方补偿费30万元。4.女方收到男方给予的30万元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出乎意料的是,当我们持此协议去申请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却要求取消协议所附条件,否则不予离婚登记。请问这是为什么呢?(爱 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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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22 10:02:52 | 只看该作者
【专家解答】

    爱勤朋友:

你与李刚离婚协议所附“离婚不离家”、“女方不得再嫁”等条件,明显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正因为如此,不取消所附条件,应当认定为双方没有达成离婚协议。按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你们的离婚请求是理所当然的。

如果你确实同意离婚,同时又想得到李某同意支付的30万元,那么你可以要求把30万元作为婚姻存续期间你侍候其父母的补偿,或作为他对你今后生活的帮助,都是可以的。那么这个问题就成为双方离婚时附带解决的问题,而不是离婚的条件,再去办理离婚登记就不存在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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