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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我丈夫李刚在外地工作。因常年在外生活,发生感情转移,最近提出要离婚。我一直与李刚的父母共同生活,侍候二老多年,深得老人好评。李刚的行为遭到其父母的强烈反对。我看李刚的心早已另有他属,拖下去也没意思,就答应离婚,但要求他给我30万元作为补偿。李刚同意补偿我,但条件是离婚后我不能再嫁,必须与其父母共同生活。经过这一次变故,我对婚姻已心存余悸,本来也没想再婚,所以很爽快地与其签订了如下离婚协议:1.男女双方同意离婚。2.离婚后女方仍与男方父母一起生活,不得再嫁。3.男方一次性给予女方补偿费30万元。4.女方收到男方给予的30万元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出乎意料的是,当我们持此协议去申请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却要求取消协议所附条件,否则不予离婚登记。请问这是为什么呢?(爱 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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