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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权可否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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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9 11:31: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律问题】

我女儿结婚还不到3年,夫妻二人便开始争吵不断,而每次争吵都以张强对我女儿大打出手为结局。日子无法再过下去了,我女儿便以张强实施家庭暴力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张强离婚,同时提出了损害赔偿要求。由于证据充足,我女儿的要求得到支持,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判决张强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4万元。判决刚刚生效尚未执行,我女儿便在一场车祸中丧生。张强很高兴,到处讲这一下他省了4万元,因为离婚损害赔偿的对象是特定的,除非本人,他人无权代理。请问真是这样吗?难道我作为母亲就不能继承女儿应得的赔偿金吗?(张 倩)
2#
 楼主| 发表于 2008-4-19 11:31:51 | 只看该作者
【专家解答】

张倩朋友: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这种赔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是特定的,即提出请求的一方必须是无过错方。换言之,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是法律赋予无过错方的专属权利。该权利是否行使,只能由权利人自己决定。如果无过错方没有提出请求,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不能主动干预处理。张强所谓的“除非本人,他人无权代理”,大概正源于此。可惜他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所以他的说法不对。事实是:在无过错方未决定行使自己的损害赔偿权利时,该权利不得让与或继承,但是该权利一经行使,则同普通债权一样了——一样具有可移转性,一样可以继承。具体到你来说,因为你女儿的损害赔偿金额确定,且已进入执行阶段,所以对此权利你是可以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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