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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08-4-19 11: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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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答】
张倩朋友: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这种赔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是特定的,即提出请求的一方必须是无过错方。换言之,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是法律赋予无过错方的专属权利。该权利是否行使,只能由权利人自己决定。如果无过错方没有提出请求,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不能主动干预处理。张强所谓的“除非本人,他人无权代理”,大概正源于此。可惜他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所以他的说法不对。事实是:在无过错方未决定行使自己的损害赔偿权利时,该权利不得让与或继承,但是该权利一经行使,则同普通债权一样了——一样具有可移转性,一样可以继承。具体到你来说,因为你女儿的损害赔偿金额确定,且已进入执行阶段,所以对此权利你是可以继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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