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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坛之陈国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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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3 19:34: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陈国良事件是最近一个典型的微 商 型的产 权 纠 纷问题,由于近年来微 商的迅速发展,这其中的商机被无数人发现,所以微商便如雨后春笋般增多,但随之而来的是一些商业上的纠纷,譬如合同纠纷、产权纠纷、债务纠纷等,微商虽然是一种O2O的经营模式,但它与实体经营并无本质上的不同。陈国良事件是一些牟利分子通过造谣、诉讼的方式想要获取利益的事件,下面我将给大家剖析一下事件缘由。

  陈国良,一名80后微商创始人,艾缇雅品牌创始人、羽悦本草品牌创始人、十二字健康瘦身方法创始人、良兄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他开创艾缇雅品牌初始,委托艾缇雅(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公司产品,但之后便于之取消了生产关系,由其品牌公司自行生产。陈国良在创立了艾缇雅品牌后,通过十二字健康瘦身方法的核心技术提高了知名度,赢得了广大群众的好评。并于2017年2月6日,成立了良兄国际集团并全资收购“羽悦本草”R标品牌。但在2017年2月16日,集团进行了运营主体公司和品牌的变更,产品运营主体变更为羽悦本草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品牌由艾缇雅变更为羽悦本草后,同年的3月7日,在陈国良公司新品发布会之前,艾缇雅的代理商中间,却突然出现了一份措辞强烈的自称西藏艾缇雅的投资人兼艾缇雅(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的陈庆荣发表的《致艾缇雅代理商的公 开 信》,称“基于西藏艾缇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长陈国良拖欠货款、财务账目不公开、股东之间分红义务不履行、未经股东允许擅自更换品牌之多种行为,而且其公司团队成员和员工也在朋友圈发信息称,艾缇雅真正的拥有者是臻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国良其实不是真正的总裁。但是据法律人士和知情人士透露,陈国良的确签署过这份协议。但是在此协议中,陈庆荣虽然签署了投资协议,却未履行投资义务,也就是说,从法律上来讲,这份投资合伙协议无效。并且在公司股东章程和工商登记中,却无陈庆荣的任何信息。陈庆荣不履行出资义务,却妄想拥有投资权益,并且捏造事实,提供无效合同进一步污蔑良兄,实属不择手段。这便是陈国良事件的起因。

  对此我做了一些调查,上海懿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国良,且在优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王芳于2016年12月6日发表的声明中明确指出将商标羽悦草本YUYUECAOBEN自愿将其所有权转让给上海懿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而西藏艾缇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叫王安军,股东为王安军和深圳市望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后者的法定代表人同为王安军,股东是王安军和杨涛萍,却并没有出现陈庆荣的名字。至于臻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查询结果只有一家香格里拉市臻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秋云为法定代表人与唯一股东,同样不见陈庆荣的名字。有知情人士表示,陈庆荣曾经是艾缇雅品牌的股东,但是在业绩做到一定高度后,双方在经营理念上产生了矛盾,继而发生了决裂。因此可以说陈庆荣所发表的公开信实为无中生有。就此,陈国良先生的律师发表的联合声明中表示陈庆荣的做法对陈国良先生的名誉、西藏艾缇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商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对此,其在声明中表明了陈国良先生在西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的股份,澄清陈国良先生并无拖欠货款、财务账目不公开、股东之间分红义务不履行、未经股东允许擅自更换品牌之多种行为,并表明若陈庆荣在公司注册地起诉,将积极应诉,同时对艾缇雅(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及臻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艾缇雅品牌、生产、销售艾缇雅系列产品严重侵权的行为作出警示,并正式说明“羽悦草本”品牌的合理性与受国家保护性的事实。综上所诉,对此事件的真相可谓是一目了然,作为一名略懂法律的人,我想说,国 家 依 法而治,一切不合法、侵 权的行为只能是自讨苦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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