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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08-3-24 1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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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答】
张秋月朋友:
法律规定中的所谓“隐私”,是指公民生活中隐秘的、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你丈夫朱某的“性无能”,是他个人生活中的秘密,当然应该属于“隐私”范畴。既是“隐私”,他人就无权代为公开或告诉别人——即使是妻子也没有这个权利。其中的道理很简单:夫妻生活是男女双方的事情,而“性无能”却是朱某个人的事情。你可以把不能过正常夫妻生活的苦恼告诉朋友,但你却无权向朋友传递朱某性功能缺陷的信息。无权做的事情却偏偏做了,而且“窃窃私语竟变成了公开的秘密”,毫无疑问会对你丈夫的声誉造成一定影响,这种情况下朱某说你侵害了他的名誉权,还真是一点也不冤枉你,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法律还规定,当公民的名誉权受到损害时,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朱某向你提出索赔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至于赔偿多少,则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决定或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在这个问题上你还可以据理力争,朱某提出要你“净身出户”的要求,无论如何是有些苛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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