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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私房钱”也属于公共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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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 09:39: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律问题】

我和邱庆华结婚5年,因感情不和,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在分割财产时产生了分歧——结婚以后一直是我掌管着家庭财政大权,丈夫的工资卡在我的手中。不过即使如此,丈夫仍背着我藏下了“私房钱”——结婚前他个人有8000多元存款“隐瞒未报”——这是他一次醉后吐真言透露的信息。另外单位发放的一些奖金也被他偷偷截留,几年下来,估计他的“私房钱”约有4万元。我要求他把这笔钱拿出来平分,他开始百般抵赖不承认小金库的存在,后来虽承认有“私房钱”,却一口咬定属于他个人所有,说“私房钱”就是“私房钱”,既“私”就非“公”,哪条法律也没有规定私房钱还能平分。我知道他是狡辩,但我拿不出具体的法律依据,特请求帮助。(高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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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1 09:39:28 | 只看该作者
【专家解答】

高艳朋友:

“私房钱”是生活用语,而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其内涵因人的理解而异。一般情况下,“私房钱”是指夫妻一方藏有的不愿为另一方知晓的货币——来信所言的“私房钱”就是这种含义。那么,“私房钱”姓“私”还是姓“公”呢?对此不能一概而论,而要看“私房钱”的来源。如果“私房钱”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它仍然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因为被一方单独藏匿拥有而姓“私”;如果“私房钱”来源于夫妻个人财产,那么它仍然是夫妻个人财产,即便被另一方知晓,也不会因此而姓“公”。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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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1 09:39:47 | 只看该作者
据此可知,你丈夫的“私房钱”可分为两部分:其婚前拥有的8000多元,因系婚前财产,因而仍是其个人财产;但来源于奖金的部分“私房钱”,显然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可要求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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