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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08-4-11 17: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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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答】
殷红朋友: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是否应该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所做的司法解释是这样规定的:“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据此可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对外都要对另一方的借款行为承担责任。此外还有两种情况,一方可以不对另一方的债务负责:一是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其个人债务的;二是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知道了上述法律规定,你就明白了法院要你与丈夫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债务的理由了。如果你觉得这太不公平,那么你就应该为法院提供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据。只要能证明李军以个人名义的借款属于上面的情况之一,你就可以不再有分担其债务的责任。如果实在提供不出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据,那么你就想办法证明李军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你对这笔债务事先并不知情。有了这样的证明,则可以确认为是李军出于个人目的用于个人的借款,应由他个人分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以其所应得财产进行折抵就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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