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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9 10: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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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在法庭上,堂堂的代理律师段茂兵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商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正是由于商场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年幼的堂堂左手毁损,商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段律师表示,之所以提出如此巨额的赔偿要求,是考虑到堂堂将来的生活。终身残疾,将给堂堂的学习、生活、工作、婚姻带来严重障碍。
被告商场的代理律师则表示,商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堂堂及家长自身原因造成的后果,商场不应该承担责任。
商场的代理律师称,事故发生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曾前往现场调查,结论是扶梯质量没有问题。另外,商场在扶梯口贴了警示标志“老弱病残孕及小孩应有人帮扶”,家长没有带好孩子,其责任应在顾客自身,而不在商场。
由于双方对于商场该不该承担责任的问题争论不休,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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