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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08-12-13 09: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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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案中,法院使用了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由医疗机构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在本案中,原被告提供了三份不同的病历,无法验证孰真孰假,法院便对三份病历都不采信,这样医院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法院便推定医院有过错。
事情要追溯到2007年1月9日。此前一天,朱庆铃入住博兴县人民医院待产,产前检查一切正常。1月9日21时,她分娩出一男婴,但出现大出血。1月10日0时06分,产妇失血性休克,实施子宫切除手术,不幸死亡。
死者亲属认为,产妇大出血后医院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延误治疗,致使产妇死亡。产妇死后,医院擅自毁灭、篡改病历。医院提供给死者亲属一份病历,但死者亲属在手术室的垃圾桶内发现了另一份被撕毁的病历,两份病历在输血量、尿量等多处记载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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