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老龄事业发展状况 一、养老保障
(一)城镇社会养老保障
2006年,北京市进一步加大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力度,制定出台了《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的激励约束机制。截至2006年底,北京市参加养老保险统筹人员共计604.1万人,其中离退休人员161.5万人。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不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达到1245元,养老金的最低标准提高到每月620元。
截至2006年底,已累计对133.6万名退休人员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在社区对45万名退休人员进行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在2103个(占全市2252个社区总数的93.4%)社区建立退休人员自管组织7899个;已接收15.4万名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
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我市公务员工资制度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也进行了改革,各单位认真执行了干部退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休费、退休费按时足额发放,未发现拖欠现象。
北京市还制定了相关办法,妥善解决了城市化进程中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将3.8万名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006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得到稳步推进,各郊区县农村养老保险办法全部出台,全市参保人员达到44.8万人。
2.征地超转人员保障
截至2006年底,北京市共有征地超转人员2.8万人,平均年龄69岁,其中一般人员26580人(占95%),病残人员1292人(占4.5%),孤老128人(占0.5%)。征地超转人员享受生活补助方面,全市人均月补532元。医疗保障方面,一般超转人员月发补助30元,年内360元以上部分报销50%,2万元封顶;超转病残人员医疗费用年内3000元以下,报销80%,3000元以上部分报销90%,5万元封顶;超转孤老看病实报实销。
3.农村计划生育老年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从2005年开始,北京市实施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截至2006年7月底,8515名计划生育老年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领到了奖励扶助金,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
(三)贫困老年人社会救助制度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截至2006年底,北京市共有23.3万城乡低收入人口纳入低保范围,其中60岁及以上的低保对象有3.6万人,占全市低保对象总数的15.4%,占全市老年人口总数的1.8%。
在全市60岁及以上的低保对象中,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有8229人,占23%;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有27561人,占77%。
2006年,北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得到进一步完善,城市“三无”人员、重残人、老年人、重症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按照1.05—1.15的救助系数享受分类救助待遇。为缓解老残一体家庭困难,对法定抚养人达到退休年龄的重残人家庭,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对法定抚养人先扣除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80%,再计算家庭收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有农业人口的各区县自行制定,朝阳区和丰台区已实施城乡低保制度并轨,年人均3720元,其它区县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人均在1000元—2880元之间。
2.农村五保老年人的供养情况
截至2006年底,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共有4173人,其中60岁及以上五保对象2793人,占66.9%。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除全额享受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外,再附加保障金的10%作为生活补助费,并按现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的要求,确保其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人均收入的65%,不足部分由区县和乡镇财政予以补足。2006年,全市集中供养平均标准为5700元,分散供养平均标准为4200元,全年共支出五保供养经费3076万元。
3.贫困老年人的医疗救助
城镇低保对象年个人负担500元医疗费用以上的,可享受医疗救助,按50%报销医药费,慢性病最高可报销2000元,危重病最高可报销10000元。在农村,通过建立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由政府资助所有低保对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2006年9月1日起,全市60岁及以上的低保老人均可享受慈善医疗卡服务,即持卡老人可凭卡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免挂号费、诊疗费的门诊医疗服务,每年金额500元。 |